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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发改委网站是扬州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扬州市发改委的信息门户网站,提供发改委要闻、信息快递、通知公告、政策文件、党建动态、文件通知、信息公开、政民互动、办事指南、办事查询、表单下载、经济运行 监测、重大项目建设跟踪等内容。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扬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扬州市服务业办公室”牌子,正处级建制。

扬州市发改委职责调整:

(一)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职责划给市商务局。将信息化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企业上市相关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职责划给市农业委员会。

(二)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与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三)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提出调控政策建议。

(五)加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负责我市参与长三角地区和市际间合作与发展及对口支援工作。

(六)加强能源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七)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委编制了《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委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指南》的解释和说明,获得所需的服务。本委信息公开内容和规定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本《指南》已在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能直接上网查阅,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本委窗口)查阅(扬子江中路760号)。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我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阅本委编制的《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在本委网站上查阅《目录》或到行政审批中心查阅。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委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当面受理查阅两种公开形式。本委当面受理点:行政审批中心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和晚间接受预约查阅。联系电话:87863531。

(三)公开时限:本委各类信息产生或变更后,将在时间予以上网公开和接受当面受理查阅,最迟至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布。

(四)公开期限:本机关2001年以后产生的各类信息均可在本委网上查阅或到本委档案室当面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受理和申请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需要本委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委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委将受理申请,否则不受理。

(二)受理机构:本委办公室和行政审批中心(本委窗口)。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委岗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提供信息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它有助于帮助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直接到本委受理机构申请,也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委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委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业务。

(3)申请处理

A、本委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申请,可要求申请人补正。

B、本委收到申请后,将从内容上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C、对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委受理机构将告知申请人,如有可能将提供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及联系方式。

D、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委应当公开的信息,将制作公开决定书予以公开。

E、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委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委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F、本委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来处理申请,除可以当扬予以答复外,15日内给予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一事一申请。

(4)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公司档案
公司名称: 扬州发改委_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司类型: 事业单位
所 在 地: 江苏/扬州市 公司规模:
注册资本: 未填写 注册年份: 2020
资料认证:
保 证 金: 已缴纳 0.00
经营范围: 扬州市发改委网站
主营行业:
商务/教育/物流 / 税务/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