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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8 10:50:53    浏览次数: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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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在国新办今天举行的吹风会上表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介绍,《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条例》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王振江介绍说,《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政府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农民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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