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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这些新规将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8 15:54:06    浏览次数: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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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这些新规将实施

5月这些新规将实施 全国新规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4月20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26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

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的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充分发挥各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特长。《办法》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水果口味电子烟将禁售

《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提出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同时, 《电子烟管理办法》提出: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私家车新车上牌将免查验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将于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推行5项便捷办理机动车登记新措施。一是推行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二是推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三是推行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四是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五是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地名读音、拼写等应符合规范

《地名管理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4条,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规则,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要求,分级分类规定地名命名更名批准程序,建立地名备案、公告制度。规定地名用字、读音、拼写等应当符合规范,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建立国家地名信息库,明确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标准地名使用范围、地名标志管理、标准地址编制、标准地名出版等要求。

黑恶犯罪依法从严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5月1日起施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应当全面调查,并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告别“同命不同价” 统一城乡赔偿标准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有新规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两个办法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完善监督检查手段,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例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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