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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安宁入隐私权 未来安宁权适用空间很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5 11:25:59    浏览次数: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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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安宁入隐私权 未来安宁权适用空间很大

#生活安宁入隐私权#在强调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的重要价值意义,并对其“隐私保护”作用充满期待的同时,也要意识到,要想让“私人生活安宁”在内的隐私权真正得到更充分的保护,仅仅在民法典中明确这一点,只是事情的第一步。

未来安宁权的适用空间很大,线上线下都可能成为维护公民生活安宁权利的重要抓手。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隐私定义,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四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意味着,安宁权与私密空间、活动和信息并列,成为隐私权的重要内涵。

拒绝骚扰,是网络时代的“刚需”

长期以来,安宁权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存在,没被正式写入立法。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发展,才逐渐得到重视,于2012年首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写进《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确立了公民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拒绝商业广告的权利。

拒绝商业广告是公民维护生活安宁的基本权利,也是隐私法在人格权保护体系的有效延伸。此前,某网络社区公约也将“安宁权”作为用户基本权利,将私信骚扰、商业广告、频繁@等侵害用户网络空间安宁的行为,作为侵害安宁权的一种类别。

可见,安宁权适用的情景,不仅包括线下的现实社会,更涵盖网络线上的虚拟社区。从现有民法典草案的立法表现看,安宁权并没有正式从隐私权体系中分离出来,其中考量,一是隐私权足以涵盖安宁权保护,两个权利内涵和外延重合较多,隐私权可以吸收安宁权;二是侵害安宁权行为多以侵害个人信息为前提,比如,在获取公民电话、邮箱、用户名等前提下才能实施广告推销和信息骚扰,个人信息又是隐私权重要组成方面,两者相互关联、互为表里。

“安宁”入法,掌握信息接收控制权

将安宁权正式纳入隐私法律保护体系,对于我国人格权法律体系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积极作用。未来安宁权的适用空间很大,线上线下都可能成为维护公民生活安宁权利的重要抓手。

第一,线上和线下的商业宣传需严格遵守安宁权基本原则。不被打扰是安宁权的核心组成方面,网络广告要本着“事先同意”或“禁止即停”原则,发送形式也须符合安宁权的原则,那类“狗皮膏药”一样的弹窗、贴边等广告形式就要好好管一管了。

第二,邻里生活安宁多了个维权抓手。噪音、狗叫、广场舞等扰民行为,除了报警,还可依据民法典安宁权的规定诉请法院,要求判决侵权方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三,线上“防骚扰”等防控措施会做得越来越好。社交平台应根据安宁权原则,将信息接收的控制权还给用户,通过自行设置拉黑、禁评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安宁权会给社会型公众人物更多空间。艺人、网红等知名人物属于公众人物,其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要受到一定贬损,但其不涉及公共利益部分的,不被打扰、安宁生活的权利要被尊重。所以,安宁权更有利于公众人物安宁生活。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此前三审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此次审议的四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基础上,进一步将“私人生活安宁”也纳入隐私权的范畴,尽管仅仅只是增加了区区几个字,但其背后的人格权保护深意和重要价值意义值得期待。不仅意味着,对隐私权的定义被进一步完善;同时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这一重要公民权利的人格权属性,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并将得到民法典的明确保护。

   无论从法理还是现实生活角度,“私人生活安宁”对于个人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既是重要的人格权利,也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生活福祉。“私人生活安宁”,不仅意味着一种安然有序的外在秩序,实际上也意味着一种相安无事、从容不迫的祥和内在生活状态、心理境界。而这种“私人生活安宁”,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其实均至关重要、不可或缺,不仅关乎个人的安居乐业、安身立命,亦关乎社会本身的和谐安康、长治久安。

   而回到隐私权范畴,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不止在文字上完善了隐私的定义,也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意味着,今后“侵犯隐私”将不仅局限于此前我们熟知的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行为,其他任何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构成严重“扰民”的社会现象,同样也都将被视为“侵犯隐私”,如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噪声、烟尘等各种环境污染等等。而所有这些侵犯“私人生活安宁”现象,目前都不同程度存在。仅以“噪声扰民”为例,据此前相关环境监测报告,“全国近2/3的城市居民在噪音超标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忍受着噪音伤害”,以至于,在不少地方,拥有一个安静的夜晚成为“奢侈品”。

   因此,与明确“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隐私性质之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一样,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同样也具有很强的现实合理性针对性。

   当然,在强调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的重要价值意义,并对其“隐私保护”作用充满期待的同时,也要意识到,要想让“私人生活安宁”在内的隐私权真正得到更充分的保护,仅仅在民法典中明确这一点,只是事情的第一步。接下来,还需许多进一步的相关法律制度细化配套。如“私人生活安宁”的概念内涵应如何准确界定、界定的标准依据是什么;再如,面对各种侵犯“私人生活安宁”隐私权的行为和现象,如何给予有效的法律救济、相应的救济赔偿标准如何确定,这系列问题同样也需进一步的制度细化和配套。

 
关键词: 隐私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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