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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20 20:21:31    浏览次数: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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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是新型生产要素和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蕴藏着巨大价值。山西作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施大数据战略,对于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结构、产业结构、要素结构等转变意义重大。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将实施大数据战略、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智慧山西作为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要引擎,多措并举,积极推动,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态势良好,大数据对全省经济社会转型的动能效应正逐步显现。但是,对比先进省份,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还存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和价值挖掘不足,数据应用领域不广、程度不深,产业和人才队伍薄弱等问题。通过地方立法向全社会宣示山西实施大数据战略的坚定决心,增强本地企业发展信心,吸引全国大数据企业落户入晋;实现大数据产业政策的法治化,为大数据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


明确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建立大数据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明确政策


第九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以及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收集、存储的相关数据,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统一开放平台提供。


第二十二条,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开展风力、光伏等新能源电力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发挥我省能源革命改革试点优势,通过制定目标电价、给予电价补贴等措施,对数据中心用电进行支持,保障电量供应。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大数据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大型储能项目,形成园区并网型微电网,实现“源-网-荷-储”一体化运营;主动协调解决配电网规划、建设等问题,完善道路、管网、市政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大数据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大数据企业,其骨干人才年薪达到规定数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规定措施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据安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据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加强对大数据技术、服务、应用安全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大数据发展应用、政务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数据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数据采集、存储、开发、应用、服务、管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的要求,落实相关安全保护制度、标准和技术措施等。


产生、使用数据的程序、软件、系统和平台,在开发阶段应当进行安全可控修复手段的检测,保障数据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共享机制和分享流程,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制。对数据流失、泄露、损毁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关键词: 山西 大数据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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